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