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