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