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