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