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