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协定(中译本)(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协定第十三条中未提及的任何国家均可申请加入本组织。成员资格的申请应直接向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提出,并抄送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应将此类申请告知本协定的各签署方或缔约方。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应向成员提供与加入申请有关的信息和任何意见。各成员可在六个月内将其意见告知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届满时,若多数成员未表示反对,则该申请应予以接受。保管机关应将申请结果告知申请方。如果申请成功,有关国家应在十二个月内向保管机关交存加入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本协定的第十三条所述国家可随时加入本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