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