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临时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启用日期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批准后,办理临时设站手续。

临时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