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

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频率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双方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的要求。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

拟使用的卫星频率资源由合法经营者提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