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除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

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

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

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