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技术方案;

有与卫星通信网建设、运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可利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