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地球站,须通过外交途径向信息产业部申请批准。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