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地球站,须通过外交途径向信息产业部申请批准。 第四十条 卫星移动业务中移动地球站的使用管理规定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6日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建设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卫星通信网总体技术方案应包括的基本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