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临时设置、使用地球站,应当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于启用日期30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办理临时设站手续。

临时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