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批准建立的卫星通信网,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投入使用。

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启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并说明理由。

不能在一年内投入使用,又未按照第二款要求执行的,信息产业部应当于期满后撤消对其建立卫星通信网的批准和网络编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