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擅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