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规,不得损坏、擅自占用建制镇内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破坏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