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制镇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服从建制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