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审批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