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建制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