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一个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业务原则上由一家银行主办。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由主办银行组织银团贷款。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