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