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