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