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