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租赁期限;

房屋维修责任;

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