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