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引用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