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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废弃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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