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修订后,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市场变化等有关情况,对拟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