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

新建处理设施的;

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证书确定的处理能力2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