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