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处理企业申请基金补贴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