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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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