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五章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