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