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