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废弃危险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