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八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