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四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