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