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一章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