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