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农作物的,应当确保巡视、维修车辆的通行;巡视、维修车辆通行,对树木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树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