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检测资质、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与入网认定检测业务相符的检测机构。受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检测能力不再适合进行入网认定检测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变更检测委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