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机构,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换许可证。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