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3次以上违规内容的,广电总局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担任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