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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统计监督与奖励处罚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奖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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