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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资料由相关职能机构分工负责,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档案制度。统计数据文件的保管、调用、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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