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根据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开展广播电视专项统计调查。
广播电视专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含大数据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后实施。
地方性广播电视专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专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经常性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与全面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
广播电视专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含大数据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后实施。
地方性广播电视专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专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经常性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与全面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